为进一步明晰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工作职责,有序开展二级学院党总支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严格执行此议事规则,二级学院党总支职责范围内日常性工作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研究决定本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学院党支部的设置及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做好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学院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本学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权益等的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其它需要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其他党总支委员和本学院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总支书记提出,由书记和副书记协商后确定。
第五条 做好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等。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议题相关文件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
第七条 会议期间一般严禁临时动议,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作讨论和研究。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参加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委员。书记、副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商定会议列席人员,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总支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总支会议。党总支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召开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分工落实责任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党总支书记要认真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