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文件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2.经费来源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来源于党员。
3.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4.适用对象
党费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涵盖范围最广。
5.使用范围
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五项基本用途):
01培训党员。
0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0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0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0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同时,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规定,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6个方面,18种费用):
0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0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0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0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0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0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1.执行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
2.经费来源
财政资金。
3.使用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4.适用对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5.使用范围
财行〔2017〕324号文件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0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0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0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0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0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0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0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0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0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0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04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0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0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